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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文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
    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42%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68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8,7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1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7月
    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7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6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7月
    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9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六、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36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682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42% 002 新臺幣 238774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3 新臺幣 400000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3% 004 新臺幣 85659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73% 005 新臺幣 96910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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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682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 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38774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 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400000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 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85659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 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96910元 陳文瑤 自民國114年 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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