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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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姵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6,9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姵妘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2月11日止累計37,123元正未給付,其中36,559元為本金;5
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江姵妘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
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10
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累計112,844元正未給付,其中109,05
3元為本金;3,39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江姵妘於民國112年09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
起至民國119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累計120,993元正未
給付,其中118,932元為本金;2,0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江姵妘
於民國11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
13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累計6
4,154元正未給付,其中61,913元為本金;2,14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
務人江姵妘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84,755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1
日止累計361,850元正未給付,其中354,310元為本金;7,54
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
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32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59元 江姵妘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9053元 江姵妘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8932元 江姵妘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1913元 江姵妘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54310元 江姵妘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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