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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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淑華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2月11日止累計782,465元正未給付,其中747,862元為本
金;34,21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32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7862元 蕭淑華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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