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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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永峯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永奌於民國111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27年07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2月09日止累計378,513元正未給付,其中377,601元為本金
;9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永奌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
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27年07
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5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163,577元正未給付,其中160,20
6元為本金;3,27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永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
止累計85,053元正未給付,其中79,739元為消費款;5,314
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29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601元 陳永奌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0206元 陳永奌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9739元 陳永奌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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