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龍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龍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2月09日止累計225,429元正未給付,其中219,379元為本金
;5,95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龍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債
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
8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101,497元正未給付,其中98
,724元為本金;2,68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蔡龍生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
2日止累計90,071元正未給付,其中87,110元為消費款;2,9
6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29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9379元 蔡龍生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8724元 蔡龍生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7110元 蔡龍生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