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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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紀雅明
張堅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雅明於民國(以下同)96年1月24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務人張堅信辦理
附卡,領用如後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債務人張堅信為債務人
紀雅明之附卡持卡人,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
定,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
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2月7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17,127元,及其中本金110,9
56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12月7日止,
帳款尚餘117,127元及其中本金110,95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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