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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台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6,104元,及其中176
    ,079元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6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2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86,104元,及其中本金176,07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2月3日止,帳款尚餘186,104元及其中本金1
    76,07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
    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
    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
    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
    於此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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