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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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2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熹即陳福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宥熹即陳
福明住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因住所
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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