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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2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熹即陳福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宥熹即陳
    福明住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因住所
    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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