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秉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5,9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