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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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方音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零貳元
,及其中伍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10月1日、111年6月23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1月17日止,帳款尚餘56,102元,及其中本金54,625元未按
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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