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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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雅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981元,及其中57,8
22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8月17日、107年10月1
6日、110年9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
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
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帳款尚餘59,981元,及其中本金5
7,82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
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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