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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顯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後於民國112年5月3日變更借
    款為250,000元,詳證據清單第12頁至第13頁),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7.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
    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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