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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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英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
17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0,1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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