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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108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7日止累計6,429元正未給付,其中6,118元為本金;
    3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
    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2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5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199,436元正未給付,其中193,403
    元為本金;5,43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112年02月2
    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
    民國119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
    .7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37,201元正未給付,
    其中35,795元為本金;1,006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
    114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
    4月1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512,328
    元正未給付,其中489,181元為本金;22,647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
    人廖嘉仁於民國114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21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
    日止累計30,836元正未給付,其中29,580元為本金;1,256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7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18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3403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5795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89181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9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9580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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