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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5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7,7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3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5
    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8,2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6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789元 黃俊達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 002 新臺幣698206元 黃俊達 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789元 黃俊達 暨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98206元 黃俊達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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