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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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譚氏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0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2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8,7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5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3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065元 譚氏金霞 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33% 002 新臺幣 118774元 譚氏金霞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5% 003 新臺幣 73509元 譚氏金霞 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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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065元 譚氏金霞 自民國114年 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18774元 譚氏金霞 自民國114年 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73509元 譚氏金霞 自民國114年 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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