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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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凱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3日止累計120,000元正未給付,其中116,847元為本
金;3,1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
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
9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178,255元正未給付,其中17
2,358元為本金;5,50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
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
0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62,486元
正未給付,其中62,227元為本金;2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凱尹
於民國113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3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1
90,235元正未給付,其中189,764元為本金;47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
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4,543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
3日止累計181,437元正未給付,其中179,893元為本金;1,4
5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
利息。(六)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3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
款95,811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
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74,824元正未給付,其中74,639元
為本金;1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2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847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2358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227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89764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79893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74639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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