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冠瑋於民國110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1月10日止累計482,118元正未給付,其中477,234元為本金
    ;4,1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冠瑋於民國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0日止累計405,093元正未給付,其中399,253元為本
    金;5,54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冠瑋於民國112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0日止累計134,807元正未給付,其中131,111元為本
    金;3,648元為利息;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冠瑋於民國113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0日止累計71,458元正未給付,其中69,775元為本金
    ;1,6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9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234元 陳冠瑋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99253元 陳冠瑋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31111元 陳冠瑋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69775元 陳冠瑋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