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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9月13日、112年2月3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百分之15)。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
    餘91,531元,及其中本金89,77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8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15元 顏嘉慶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61061元 顏嘉慶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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