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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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許平
債 務 人 劉宜欣即幕梵美生技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柒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二)肆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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