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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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龍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龍河於民國113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06日止累計31,546元正未給付,其中28,411元為本金
;2,34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龍河於民國107年04月11日向債
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1
4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4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06日止累計4,148元正未給付,其中4,03
8元為本金;104元為利息;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王龍河於民國107年04月16
日向債權人借款157,55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16日起至
民國114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
.7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06日止累計2,848元正未給付,其
中2,662元為本金;9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7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11元 王龍河 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038元 王龍河 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62元 王龍河 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4%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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