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李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