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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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萬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萬益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3
月31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累計74,970元
正未給付,其中33,215元為本金;41,662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鍾
萬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累計100,419元正未給付,其中43
,223元為消費款;55,123元為循環利息;2,07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4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15元 鍾萬益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223元 鍾萬益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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