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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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朝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1月29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帳款尚
餘272,445元,及其中本金270,52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
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
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
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附件
一)。四、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3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383元 林朝維 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91143元 林朝維 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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