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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泓叡  
債  務  人  高敏峰即小米釣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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