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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芃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6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
    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6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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