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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學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
    本金104,328元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1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
    尚餘108,112元,及其中本金104,32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
    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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