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若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若慈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0月23日止累計46,908元正未給付,其中43,708元為本金
;2,514元為利息;6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若慈於民國113年08月16日向債
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20
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累計92,778元正未給付,其中85,
134元為本金;6,558元為利息;1,0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5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08元 高若慈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5134元 高若慈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