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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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柒
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萬捌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89年10月30日、91年9月27
日、102年8月12日、111年12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
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
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27,879
元,及其中本金408,088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427,879元及其中本金408,08
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
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
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
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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