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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參仟參佰肆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玖佰肆拾參
    元,及其中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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