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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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參仟參佰肆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玖佰肆拾參
元,及其中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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