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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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3,6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6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5,0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2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5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9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666元 陳美鳳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185025元 陳美鳳 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3% 003 新臺幣75524元 陳美鳳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666元 陳美鳳 暨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85025元 陳美鳳 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75524元 陳美鳳 暨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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