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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0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姿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
    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另依前揭條文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五日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
    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
    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
    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
    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
    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
    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
    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
    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
    查之證據而言。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經查同名人數眾多,但無人設籍於陳報地址
    ,以車牌查詢車主並非債務人)。 」,債權人已於114年11
    月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
    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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