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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江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00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27日命債權人補正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債權人
    於114年10月31日收受該通知後,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
    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未補正部分之聲請,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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