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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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羽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羽麟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0月15日止累計218,868元正未給付,其中213,331元為本
金;5,5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羽麟於民國113年04月12日向債
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2
0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138,797元正未給付,其中13
3,300元為本金;4,904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羽麟於民國112
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
04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258,847元正
未給付,其中251,618元為本金;6,836元為利息;3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張
羽麟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
計434,673元正未給付,其中429,954元為本金;4,719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5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331元 張羽麟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3300元 張羽麟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51618元 張羽麟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9954元 張羽麟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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