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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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俞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元,及自民國11
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
1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0,0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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