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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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湯蕙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蕙禎 於民國113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590,85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
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561,586元正未給付,其中538,913元
為本金;22,6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湯蕙禎 於民國113年06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
起至民國120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61,648元正未
給付,其中155,052元為本金;6,5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3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8913元 湯蕙禎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5052元 湯蕙禎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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