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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卓均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
    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2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
    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
    、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122,407元,
    及其中本金119,09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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