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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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黄佩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鬪佩璇於民國112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0月07日止累計424,278元正未給付,其中413,020元為本
金;10,55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鬪佩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9日止累計47,695元正
未給付,其中45,985元為消費款;1,210元為循環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9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3020元 鬪佩璇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985元 鬪佩璇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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