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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東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東澤於民國113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07日止累計397,929元正未給付,其中391,889元為本金
    ;5,24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東澤於民國113年08月13日向債
    權人借款1,526,535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
    120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累計1,378,483元正未給付,其
    中1,359,589元為本金;18,201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9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889元 林東澤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林東澤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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