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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參仟捌佰貳拾
    陸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志清於民國(以下同)90年10月30日、112
    年7月20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
    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
    申請書)。截至民國114年10月6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203,826元,及其中本金191,163元未按期繳付。二、查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6日止,帳款尚餘203,826元及其中
    本金191,16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
    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
    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
    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
    承受,於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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