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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詠沂即王幸如


債  務  人  孫粲洋  

債  務  人  孫粲庭  


一、債務人王詠沂即王幸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
    玖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捌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詠沂即王幸如、孫粲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捌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詠沂即王幸如、孫粲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
    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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