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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本金
    47,792元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7日、111年7月11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
    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3日止
    ,帳款尚餘51,320元,及其中本金47,792元未按期繳付,迭
    經催討無效。爰檢附相關證物,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三、另按債務人與
    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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