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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正榮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9月30日止累計466,162元正未給付,其中452,106元為
    本金;14,0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5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2106元 李正榮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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