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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怡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柒佰參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怡茹於民國11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4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9月30日止累計1,314,645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239
    元為本金;15,31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廖怡茹於民國113年06月2
    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334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民國120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30日止累計265,089元正未給
    付,其中261,905元為本金;3,0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4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廖怡茹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1905元 廖怡茹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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