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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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勁翔即曾善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葉昱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善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
(三)伍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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