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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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貳佰零
柒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貳佰柒
拾陸元,及其中伍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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