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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許平    
債  務  人  阿密斯杰樂搬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粘書銘  
人                    
債  務  人  張乃瓔  



            江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壹拾壹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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