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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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止累計94,460元正未給付
,其中94,056元為消費款;40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7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16元 謝恆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540元 謝恆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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