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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延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11
    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11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4月17日止,帳款尚
    餘40,06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
    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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