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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宋俊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俊洋於民國111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9日止累計654,457元正未給付,其中645,043元為本
    金;9,32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宋俊洋於民國111年05月19日向
    債權人借款306,243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
    118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9日止累計235,900元正未給付,其中
    232,448元為本金;3,3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宋俊洋於民國112
    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
    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9日止累計60,513元正
    未給付,其中59,559元為本金;86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5043元 宋俊洋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2448元 宋俊洋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559元 宋俊洋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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